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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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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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次举报
2023-05-28


 承租人享有法定的优先承租权,即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只要继续出租的,应向承租人发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询问通知,承租人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追求的主要是生存和安全价值,是对一种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不是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在租赁期内;

  (2)出租人有租赁房屋的行为;

  (3)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

  (4)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承租;

  (5)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不构成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侵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