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员工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员工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申请再审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员工的再审申请。案号:(2018)苏民申5600号(当事人系化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