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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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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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05次举报
2023-05-11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是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鉴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因此通常情况下,进入终本程序可以认为满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需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