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是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鉴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因此通常情况下,进入终本程序可以认为满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需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张国贵律师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是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鉴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因此通常情况下,进入终本程序可以认为满足“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需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