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布之后,终结了对于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争议,明确股东原则上就其认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即在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届至之前,不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原则上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法院不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为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前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