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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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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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79次举报
2023-05-11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布之后,终结了对于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争议,明确股东原则上就其认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即在章程确定的出资期限届至之前,不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原则上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法院不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为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前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