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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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在抵押前签署,承租人可拒绝交付执行标的物?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0次举报
2023-05-11


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不仅需要在查封前签署,还应在抵押前签署,否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第2条亦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

若租赁合同在抵押后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