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查封前签署租赁合同并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其在租赁期内可拒绝向受让人交付该不动产,即承租人无需腾退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即租赁合同在查封后签署,承租人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要求承租人腾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