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单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该部分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和查询到的相关司法案例,一般情况下通常认定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进行使用管理、收益,即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具体依据是《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