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车位的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有权还是共有部分所有权,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并无明晰的规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