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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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案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99次举报
2023-05-0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申1683号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78146元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问题。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内容系加粗的黑体字,并且在保险单上“重要提示栏”部分明确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字样,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生效判决认定该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适当。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