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鉴定费2280元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案中的鉴定费是受害人李某杰为明确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故不应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关于李某杰交纳的鉴定费应否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本案的鉴定费既不属于李某杰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损失,故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不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杰缴纳的鉴定费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王某军、马某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马某葆、王某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