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修理故障车辆时被倒退滑行的车辆挤压致死的,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安财险黔南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或者部分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制度。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本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如果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则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不存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责任保险制度的时候,应当首先考察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冉某军所受伤害系其自己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所导致。本人对自己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因此,冉某军作为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投保人、驾驶人及被保险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也因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并不存在,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