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探视执行案件也区别于普通的执行案件,具有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可以适用以下措施:
1、列入限高名单。实践中,通常对不予配合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一方面,让其陷入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的被动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里威慑效果,起到督促其配合履行或者来法院沟通解决的效果。
2、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惩戒。不过考虑到拘留后,可能会导致无人照看未成年子女,或是加重被执行人的怨恨,更加不利于探视,故通常不采取拘留措施,但并不表明不能采取。
3、法官应当对不履行义务方予以训诫,让其认识到双方的矛盾不应延续到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教育通常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4、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法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人实现探视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