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包括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否“随意”殴打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关键。“随意”指任凭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意味着寻衅滋事的殴打原因、对象、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随意”除了毫无缘由的无事生非,如在路上随意调戏、辱骂他人,也应包含行为人不能理性解决纠纷,将生活中鸡毛蒜皮的琐事扩大升级导致的“小题大做”。
寻衅滋事行为人不仅会对矛盾相对方的特定个人进行殴打,还有可能伤害现场不相关的其他人或者伴有损坏现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见一个打一个,想打就打”的作风。故意伤害行为人因具有明显的伤害目的,在实施殴打的手段上,会选择杀伤性较大的作案工具,殴打行为也倾向针对要害部位。
寻衅滋事行为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期,对社会既有的交往规则和生活秩序产生破坏,侵害了公共法益。故意伤害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