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时,不仅要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还应满足起诉时被告仍在该地居住的条件。如公民只是因出差、就医等原因暂离经常居住地的,对其起诉可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前被告就已离开经常居住地回到住所地,或不可能再回到经常居住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则不应再以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可由公民住所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监禁”不应包括公、检、法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指经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