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不法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返还原物。
(1)须请求权人为占有人
以占有被侵夺为原因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为之。
该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在所不问。占有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保护占有秩序,不应将占有作限缩解释为有权解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占有辅助人作为占有人“手足的延伸”,不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须占有物被不法侵夺
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所谓侵夺,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即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注意到,在分析此构成要件时,有的文章存在逻辑上不恰的问题,现以遗失物拾得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有观点认为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并非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是由于疏忽大意,因此否定失主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笔者并不赞成此种分析过程,此种观点认为,失主丧失占有请求权的原因,是不具有因果关系,而讨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应当是存在侵夺行为,而拾得行为本身就不是侵夺行为,由于不存在侵夺事实,不需要再讨论因果关系的问题。此种情形,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235 条对拾得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3)须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占有物侵夺人或其继承人
占有物侵夺人是实施侵夺行为的行为人,其继承人是指概括承受侵夺人财产的继承人(概括承继人)或者特定财产的受让人(特定承继人)。理论上认为,占有物如为侵夺人的继承人所继承,占有人可以请求其继承人返还。但对于占有人可否请求侵夺人的特定乘机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存在不同观点。即侵占人已将占有转移于他人(特定承继人),占有人可否向受让占有者主张物之返还的问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