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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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75次举报
2023-03-21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不法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返还原物。

(1)须请求权人为占有人

以占有被侵夺为原因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为之。

该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在所不问。占有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保护占有秩序,不应将占有作限缩解释为有权解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占有辅助人作为占有人“手足的延伸”,不得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须占有物被不法侵夺

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所谓侵夺,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即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笔者注意到,在分析此构成要件时,有的文章存在逻辑上不恰的问题,现以遗失物拾得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有观点认为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并非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是由于疏忽大意,因此否定失主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笔者并不赞成此种分析过程,此种观点认为,失主丧失占有请求权的原因,是不具有因果关系,而讨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应当是存在侵夺行为,而拾得行为本身就不是侵夺行为,由于不存在侵夺事实,不需要再讨论因果关系的问题。此种情形,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235 条对拾得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3)须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占有物侵夺人或其继承人

占有物侵夺人是实施侵夺行为的行为人,其继承人是指概括承受侵夺人财产的继承人(概括承继人)或者特定财产的受让人(特定承继人)。理论上认为,占有物如为侵夺人的继承人所继承,占有人可以请求其继承人返还。但对于占有人可否请求侵夺人的特定乘机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则存在不同观点。即侵占人已将占有转移于他人(特定承继人),占有人可否向受让占有者主张物之返还的问题,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