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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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遇到性骚扰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0次举报
2023-03-12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办公场所内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单位应该尽可能地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出现性骚扰,单位未制止甚至采取放任态度的,女职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