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欺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可见,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如实说明不属于欺诈。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