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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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17次举报
2023-03-11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①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②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①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②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指: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上述孕期和产期的区分只是一般说法,主要看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是“产前可以休假”,当然也“可以不休假”,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产前是否休假,这也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条“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