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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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3次举报
2023-03-10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实现优先权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结算,且当事人也未对应付工程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进行确定。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应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优先权的起算日。因发包人已实际占有控制了案涉工程,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发包人已经受益,但承包人仍未收到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付清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时,应以起诉之日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