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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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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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房客是否可以拒绝缴纳房租?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58次举报
2023-03-09


不能。支付房屋租金是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而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维修义务并无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由损坏或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出租人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但不得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房屋租金,否则构成违约。

作为租客,在租赁房出现需修缮问题时,建议先看下合同中有无对房东修缮义务的免除;确定修缮义务属于房东的情况下,最好以书面形式向房东反馈房屋存在的问题;如房东不愿维修或无法及时维修,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需保留维修费支付相关证据;如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可以向房东主张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当对房屋内租赁设备进行明确的查看验收,签署合同时将之前验收查看的设备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明确双方的维修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内容。一旦发生租赁设备的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双方对损坏的原因不存在异议的,尽快采取维修、更换等补救措施,相关的费用可以租金、押金中进行结算。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