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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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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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65次举报
2023-03-08


 2022 )最高法民申 39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款项系由甲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处所借,但该借款均用于偿还了甲公司债务。据此,案涉借款应由牛某和甲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甲公司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后,在其与牛某进行清算时,相应款项无需再向牛某返还,不存在重复清偿问题。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并用于公司经营,对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内,公司在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清算时,将公司对外还款的部分予以扣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