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规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随其生活的一方应有必要的经济能力;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等因素,如有赌博习惯、身体有疾病、长期在外等;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一旦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但针对多个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多个子女抚养权纠纷,有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夫妻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应当考虑到夫妻二人均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不能随意剥夺任何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故由夫妻二人各抚养一个子女或均衡抚养比较妥当,也比较公平。上述纠纷处理,更多的是从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或母的角度,来确定抚养权的,而不是站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角度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