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城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而该商城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放任商户饲养犬类、放任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犬类出入商城活动而不进行劝阻制止,对受害人亮亮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法院判定商城应对亮亮的损失在30%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