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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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质量问题拒收商品房的后果?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0次举报
2022-06-28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说明房屋的质量已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购房人仍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并承担修复期间的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购房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2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才可以拒绝收房。


购房人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其针对的是开发商履行瑕疵行为,而非履行根本违约,拒收房屋也不是主张解除合同,因而不应受到相当于合同解除行使条件的严格限制。购房人拒收不合格房屋通常不产生终止合同关系的效力,其后果是开发商的交付不成立,开发商履行合同迟延。法律赋予购房人在接收房屋时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并有权选择开发商因瑕疵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购房人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是能够正常居住使用,在接收房屋后能尽快投入使用以发挥物的效用,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实现价值。当购房人验房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时,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修复,是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救济权利。如果强制性要求购房人接收房屋,则容易导致购房人无法固定质量瑕疵现状、责任原因判断不明,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增加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对立。在开发商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在质量问题上允许购房人拒绝收房并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购房人利益,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