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开发商直接将尚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此种情况下,购房人领取钥匙不应视为开发商交付义务的完成。首先,开发商明知商品房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交付条件,却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其次,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合格商品房是其法定义务。若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无结论,此时开发商不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使用,即便购房人接收,也不构成有效交付。再次,购房人作为非建筑专业人员,如果过分加重其验收责任,不利于维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源源不断。因此,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登记的,不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以购房人已接收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购房人明知或应知该事实仍然同意接收,再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不应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系开发商的责任,作为非专业人士的购房人对此并无优势,故对于购房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的事实,应由开发商举证证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