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课题组认为应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作为认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合格商品房的基本条件。主要理由有:
其一,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的标准或条件,但却有多部法律对房屋等建设工程的投入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消防法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等规定。
其二,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一页纸,其体现了建设工程各方面的综合验收结论,涵盖了建筑物的质量、合法性、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等一切强制性验收要求,且解释了该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强制验收标准、可以投入使用的法律内涵。
其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也作了严格限制性规定,“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是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