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受送达人都在口头上配合,但行动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认真辨别是否属于“拒绝接收文书”,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一)受送达人明明就在住所,但就是避而不见,如行政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情况,可以认定为“拒绝接收文书”,从而适用留置送达。
(二)在送达时,单位负责人无故拒不到场。在(2019)最高法行申959号案中,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形,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张国贵律师
实践中,很多受送达人都在口头上配合,但行动上却以各种借口推脱。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认真辨别是否属于“拒绝接收文书”,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一)受送达人明明就在住所,但就是避而不见,如行政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情况,可以认定为“拒绝接收文书”,从而适用留置送达。
(二)在送达时,单位负责人无故拒不到场。在(2019)最高法行申959号案中,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形,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