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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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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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主体司法时间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2次举报
2022-04-26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