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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衡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玉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衡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407民初48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A诉被告衡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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