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1603536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刘XX与衡阳XX公司、A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玉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与衡阳XX公司、A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1270号
原告刘XX,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A,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单位推荐人)
被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
委托代理人A,公司职工,男,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A,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衡东县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衡阳XX公司、周治松、湖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A、被告衡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福祥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A偿还原告欠款70万元整及延迟履行利息;2、要求被告XX公司与福祥房地产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A的借款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既不是欠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涉案20万元的补偿款中,本公司项目部的盖章仅见证原告与被告A的债权债务,且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被告A不存在尚欠原告70万元的款项,原、被告之间是一个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原告以合同方式将其承包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的工程转让给了被告A,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要求该工程交纳合同履约金300万元,原告隐瞒真实情况,称已交纳了170万元履约金(原告交纳了150万元,被告A交纳了20万元),事后被告A才知道原告实际上只交纳了100万元,而在之前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50万元,之后原告与案外人A、B之间签订了《劳务承包意向协议》,协议约定若原告刘XX未将工程劳务分包给A、B,其有权扣除原告刘XX在XX二期工程押金的利息和补偿共计70万元(周治松开出的借条中),事实上并没有工程给案外人做,故被告A依协议向B、C支付了70万元,综上,原告仅交纳100万元,而被告A实际已向原告支付120万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5年7月18日,被告A向原告刘XX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刘XX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其中壹佰万元交XX二期合同押金,伍拾万元是投资利息)是实,还款时间按协议执行,”2015年7月22日原告刘XX(甲方)与被告A(乙方)签订了《福祥·世纪星城二期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合同》:根据原告刘XX挂靠广州XX公司(衡阳XX公司)与湖南省XX公司签订的《福祥世纪星城二期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应交纳合同履约金300万元,现把该项目变更给乙方A个人承包,经建设方同意,甲、A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任何公司,变更任何委托人,前提是乙方做到兑现以下条件;二、具体事项:1、乙方借用甲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包括刘XX拨给湖南省XX公司合同履约金及利息等),乙方在农历2015年12月15日前必须归还给甲方壹佰伍拾万元整,但可以提前归还(提前归还是不能扣付本和息,另不论建设方变更如何,不能影响归还甲方款项),2、乙方借用甲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必须同意由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乙方工程款内代扣代付给甲方,万一乙方无能力支付或其他原因拒付,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在农历2015年12月16日前扣除乙方工程款,代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乙方无条件接受,如乙方中途要借款,也限期归还,一样由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代扣代付给甲方,乙方无条件接受,3、如因乙方不能按时付款,又不遵守建设方代付,造成违约,甲方加收乙方从签字之日起按月息叁分计取,同时也由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乙方工程款内扣除代付给甲方,乙方无条件接受,4、……,5、……,三、从签字之日起1、……;2、……;3、……,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在“同意代付代扣”处加盖公章,2015年7月23日被告A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刘XX借给其的壹佰伍拾万元由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在被告A的工程款中代付代扣,2015年8月14日被告A立据载明“衡阳市XX公司A承建世纪星城二期工程因前期是刘XX承建,现因刘XX退出,A愿补偿刘XX现金贰拾万元整,在B1栋工程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给刘XX,特此立据,(刘XX在公司投资壹佰伍拾万除外)立据人A2015.8.14”,被告XX公司世纪星城项目部在此加盖了公章,2016年4月11日被告A向原告刘XX退回原告刘XX交福祥世纪星城二期工程合同押金款50万元,2016年8月27日原告刘XX与案外人A、B签订了《劳务承包意向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若原告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把劳务承包给他人,案外人有权扣除原告在XX二期工程押金的利息和补偿等款共计70万元(周治松开出的借条中),若双方顺利进行,案外人在砌到主体工程竣工后还没归还原告世纪星城二期工程押金的利息和补偿共计70万元(周治松开出的借条中),原告有权从劳务中扣除7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A已陆续归还款项100万元,故诉请要求被告A归还剩余款项70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XX与被告签订的《福祥·世纪星城二期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及被告A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A应当归还原告款项150万元,被告A辩称该150万元系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而原告实际只交纳100万元,虽根据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交纳到福祥房地产公司保证金为120万元,但合同约定的借款150万元并不等同于原告在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A承诺补偿原告刘XX20万元系其自愿行为,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撤销该行为,故被告A应按其承诺补偿原告刘XX20万元,原告在庭审自认被告已支付款项10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A支付款项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提供原告与案外人B、C签订的《劳务承包意向协议》以主张原告已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移给案外人B、C,且被告A已将款项70万元支付给案外人B、C,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已消灭,对被告A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该合同内容并非是原告将其享有对被告A的债权转移至案外人B、C,而是原告与案外人A、B双方之间对于劳务承包的有关约定,被告A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A将款项70万元支付给案外人B、C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利息,原告刘XX与被告A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因被告A不能按时付款,原告加收被告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按月息叁分计取,其约定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故本院认定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XX公司世纪星城项目部在被告A愿补偿原告20万元的字据上加盖公章,其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被告XX公司没有为被告A补偿原告20万元作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中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负有代付代扣义务,代付代扣并非是对涉案债务作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福祥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款项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
校对责任人:A 打印责任人:B
周玉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216035363
  • 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9.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899分 (优于9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3篇 (优于9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玉兰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1028 昨日访问量:19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