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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玉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8民初1546号
原告:A,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A与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23日签订的《合资建房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合资建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衡阳市XX160平方米地块进行合资建房,约定将建成的该栋楼第五层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260000元的建房款,按每平方米1550元计算,原告按约合同约定分四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50000元,但房屋建好后,被告拒绝按照合同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件,并拒绝交付房屋,亦拒绝退还房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仅退还原告部分购房款,余款130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A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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