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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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65人看过 举报

2020-06-09

律师观点分析

袁XX与张XX、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6民初2225号
原告: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尹XX,;,
原告袁XX诉被告张XX、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息1.8%计算为55440元,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1日,原告经被告介绍从案外人倪威处借款50万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用于承包鱼塘的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因原告与案外人倪威不熟,故原告于2014年9月1日、10月11日给被告分两次共计汇款40万元用于归还案外人倪威,被告在收到原告两笔款项后出具收条,但是被告仅仅向案外人倪威还款19万元,直到案外人倪威向原告索要还款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将款项还给倪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非法占有的现金21万元,被告都未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XX、尹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公证书、收条、借条、公安问话笔录、婚姻证明等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1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向案外人倪威借款50万元,实际收到款项419000元,后原告通过被告向案外人倪威归还款项,原告分两次将4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袁XX还款300000(叁拾万元整),所欠款项为200000(贰拾万元整),”2014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袁XX还款100000(壹拾万元整),”
另查明,案外人倪威向原告催要款项,原告才知被告未将21万元交付倪威,故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于2015年10月归还原告4万元,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袁XX人民币213900元整(贰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利息另算,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还清,”庭审中,原告自认3900元系利息,
再查明,二被告于2008年7月18日结婚,并于2016年2月19日离婚,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XX向原告袁XX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XX、尹XX在债务发生期间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尹XX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因借条中约定利息另算,被告于2015年10月份归还的4万元系借条出具之前归还,因未约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故应先冲息后冲本,且原告认可借条中3900元系利息,故本院认可被告尚欠本金21万元,关于利息,因原告认可借条中3900元为利息,视为截至借条出具之日被告尚欠利息3900元,根据原告诉求,本院支持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息1.8%计算,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张XX、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X支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3900元;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8%计算;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尹XX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XX、尹XX承担,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马书英
代理审判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明轩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罗华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精通股权、商业合同、劳动争议及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20120********92 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