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971A与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3民初2971号
原告C,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XX,
原告A与被告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纳)
审 判 长 B
代理审判员 C
人民陪审员 D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E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