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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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66人看过 举报

2020-06-22

律师观点分析

2479吴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06民初2479号
原告:吴XX,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程XX,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原告吴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种子款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6月购买原告种子并拖欠种子款10000元,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1500元,余款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被告王XX在原告吴XX处购买种子,并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10000元),欠款人签字:王XX”,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1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王XX欠原告吴XX货款8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XX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X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王明才
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
人民陪审员  颜士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浩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罗华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精通股权、商业合同、劳动争议及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20120********92 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