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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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19人看过 举报

2020-06-22

律师观点分析

607王X与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06民初607号
原告:王X,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被告丈夫),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X与被告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960.37×70%=209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7时20分左右,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通灌南路由北向东转弯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X因本次事故导致两颗牙齿断裂需要治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刘X辩称,当时事故发生时是原告撞的我,我不用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7时20分左右,被告刘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王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X受伤,该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海州二大队认定,被告刘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本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642.25元,原告伤情经本市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休息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冠折牙齿2颗需修复,普通适用型义齿每颗1000-1200元,普通义齿使用期一般为15年左右,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支付,至起诉时,原告已更换过一次,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是原告撞人,其无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存在错误,故该认定应作为划分原被告责任的依据,对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其提供的本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证明中仅载明伤后休假14天,但是否停发、少发工资并无说明,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伤后存在收入减少的事实,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牙齿修复费用,因其已修复一次,本院根据一般人平均寿命计算,再支持修复两次,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医疗费7642.25元,营养费20元/天×30天=600元,护理费37173元÷365天×7天=712元,牙齿修复费用1200元×2颗×2次=48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5054.25元,被告刘X应赔偿15054.25元×70%=1053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10538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40元,被告刘X负担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审 判 长  周 永
人民陪审员  韩继军
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婷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2×××99
开户行:连云港建行海宁西路分理处
罗华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精通股权、商业合同、劳动争议及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20120********92 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