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连民终字第0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A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日通知A同意其缓交本案诉讼费用至二审判决之前,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催缴,但A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A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