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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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17人看过 举报

2020-06-22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连民终字第0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4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A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日通知A同意其缓交本案诉讼费用至二审判决之前,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催缴,但A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A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罗华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精通股权、商业合同、劳动争议及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20120********92 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