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03937-1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D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