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连云港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05842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奇瑞4s店),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B、连云港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B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