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78连云XX与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6民初178号
原告:连云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连云港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云XX与被告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XX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