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连云港市XX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任B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C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