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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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华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2020-06-10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7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连云港市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理由如下:堵门的事实存在,但堵得是旺达粮食加工厂的门,不是原告的厂门,因旺达粮食加工厂的负责人欠其款项尚未还清,被上诉人A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A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B排除妨碍,不得妨碍其自由通行和生活生产,并判令由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29日,案外人A分别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XXX和500000元,由案外人A等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A未按约还款,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A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B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A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对A、B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罗阳河口XX的机械设备及厂内所有的地上建筑物进行扣押和查封,并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4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上述财产折抵借款本金XXX元,交付给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折抵部分债务,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拥有所有权,2015年6月8日,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原A、B所有的粮食加工厂厂房、住宅楼、院墙及大门以XXX元的价格转让给C,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A按约交付转让款,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将厂房等交付给A,但在A使用该厂房时,A用装满泥沙的袋子堵住厂门,使得A无法进入,A报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墩尚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予以劝解未果,至今,A未将装满泥沙的袋子移走,庭审中,A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B排除妨害、将堵塞大门的袋子移走,不得妨碍其自由通行和生活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A购买涉案的厂房,取得涉案厂房的所有权,A用装满泥沙的袋子堵住厂门,影响了A的通行和正常生产生活,A的行为已侵犯了B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堆放在A厂房门口的袋子移走,不得妨碍路明春通行及生产生活,综上所述,对A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堆放在B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罗阳河口XX装满泥沙的袋子移走,排除妨害,并不得妨碍路明春通行及生产生活,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A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执字第2199-1号执行裁定书和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加工厂房使用权的取得具有合法依据,上诉人A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案外人B系其儿子,涉案厂房是以A名义申报相关的建筑规划审批手续,虽然在一审审理期间,其提交了加盖有赣榆县XX印章的证明,但A不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该证明与已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相关事实不符,故该证明不能证明涉案加工厂房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旺达粮食加工厂,现A用装满泥沙的袋子堵住加工厂的厂门,影响了A的通行和正常生产生活,故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A已预交),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D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罗华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精通股权、商业合同、劳动争议及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9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320120********92 工程建筑、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