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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妹律师 上诉人张XX与杨XX,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谢佳妤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上诉人张XX与杨XX,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XX08民终3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32。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妹律师,女,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2013年3月23日

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39,住址:广东省雷州市******455号,系杨XX的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2017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12,住址:广东省雷州市******455号,系杨XX的二子,

共同法定代理人:刘XX,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住址:广东省雷州市******155号,系杨XX、杨XX的母亲。

XX、杨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大厦15、**、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8F。

负责人:石XX,经理。

上诉人张XX因与杨XX,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XX2020年9月9日去世,杨XX的儿子杨XX、杨XX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已通知杨XX、杨XX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上诉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上诉人杨XX、杨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XX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第一次)八项内容;二、改判杨X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损失医疗费334949.7元、误工费27617.82元、护理费291900元、残疾赔偿金315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350元;三、改判张XX无需支付鉴定费(第一次);四、改判张XX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XX、杨XX承担。

被上诉人杨XX、杨XX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驳回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

XX(杨XX、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保险广东公司对杨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298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0元、营养费13800元、护理费82800元、康复治疗费72000元、残疾辅助费38000元、残疾赔偿金574525元、护理依赖费用1095000、误工费30529元、精神损失费70000元、鉴定费3480元、交通费9000元,共计2446633.1元*50%=1283316.55元。2、判令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与刘XX同居生活,并育有2男孩(2013年3月23日生育长子杨XX2017年12月5日生育二子杨XX)。2019年2月10日10时许,张XX驾驶粤G*****号牌小型轿车从雷城镇往南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07国道3587KM+360M(雷州市********口)路段时,与从西侧公路由杨XX驾驶搭乘欧惠芳、游美英、刘XX、杨XX、刘登科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XX、欧惠芳、游美英、刘XX、杨XX、刘登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XX和杨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XX在雷州骨科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3392.9元(张XX支付)。杨XX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10月8日在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03549.10元,其中在ICU病房治疗26天(2019年2月20日至3月17日)。医嘱外购药人血白蛋白19600元,注射用达托霉6750元,共计26350元。事故发生后,杨XX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今,仍在昏迷。诊断为:1、左侧小脑半球及左顶叶脑挫裂伤出血;2、左颞顶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3、右侧颞极脑挫伤出血;4、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肺上叶后段肺挫伤;6、左颞顶骨线性骨折;7、头皮血肿;8、左眉部挫裂伤;9、左面部擦伤;10、多处皮肤擦伤;11、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积水。杨XX2019年11月7日经广东中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1、杨XX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I(一)伤残;2、康复治疗费用(两年内)24个月*3000元/月=72000元,残疾辅助费为护理床2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防褥疮床垫3000元,每2年更换一次;3、评定杨XX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为完全护理依赖。

XX申请对杨XX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评定被鉴定人杨XX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2、评定被鉴定人杨XX伤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3、评估被鉴定人杨XX呈植物状态的康复费用为3000元/月(二年内),即叁仟元/月(贰年内);残疾辅助器具中护理床的费用为2000元/次(每5年更换1次),即贰仟元/次(每伍年更换壹次),防褥疮床垫的费用为3000元/次(每2年更换1次),即叁仟/次(每贰年更换壹次)。鉴定费4044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粤G*****号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张XX,在XX保险广东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中商业第三者险的险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内。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XX保险广东公司公司已给杨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张XX在雷州骨科医院给本次事故的杨XX、欧惠芳、洪春芳、游美英、刘XX、杨越方、刘登科分别支付出了医疗费3392.9元、1621元、483元、1314元、1396元、杨越方1314元、1621元。

本院依职XX调查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其他伤者欧惠芳、游美英、刘XX、杨XX、刘登科,以上伤者表示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都同意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全部赔偿给杨XX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1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确认。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主张该认定书事故事实及责任等认定不清楚,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张XX申请重新对杨XX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亦予以确认。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故对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XX以因本次事故受伤,其部分损失未获赔偿而诉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XX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和计算办法,具体赔偿数额如下:

1、医疗费

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10月8日在雷州市人民医药费429899.10元(403549.10元+26350元),杨XX提交的“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催款通知单”及“雷州市人民医院处方笺”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

2、误工费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杨XX因伤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期为270天,且杨XX系农村籍居民,则误工费计算为43327元/年÷365天×269天≈31931.41元。杨XX此项请求30529元,系其对XX利的自主处分,应予支持。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案杨XX住院时间269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则杨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900元(100元/天*269天)。

4、营养费

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鉴定意见书》的第1项:“评定被鉴定人杨XX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杨XX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营养费计算为5000元*100%=5000元。

5、护理费

本案事故发生后,杨XX在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269天,《病程记录》说明杨XX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2名。又因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鉴定意见书》的第2项:“评定被鉴定人杨XX伤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杨XX出院后需要长期康复护理,本院暂按10年计算其长期康复护理费,10年后发生的可另行主张。则杨XX的护理费合计计算为:住院护理费150元/天*(269天-26天)*2人+完全依赖护理120元/天*100%*10年*365天=510900元。

6、交通费

XX住院治疗的天数共计269天,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关交通费票据,故杨XX的就医交通费计算为30元/天*269天=8070元。

7、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鉴定意见书》的第1项:“评定被鉴定人杨XX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因杨XX系农村户籍居民,故杨XX的残疾赔偿金为17168元/年*20年*100%=34336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杨XX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故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计算为:70000元*100%=70000元。

9、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XX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37号《鉴定意见书》第3项:“评估被鉴定人杨XX呈植物状态生存的康复费用为3000元/月(二年内);残疾辅助器具中护理床为人民币2000元/5年更换一次,防褥疮床垫为人民币3000元/2年更换一次。”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原则上先按20年计算,超出该期限产生的辅助器具费用,可另行主张XX利。现杨XX主张20年赔偿期限,应予准许。故杨XX的康复治疗费及辅助机具费计算为:3000元/月*2年*12月/年+2000元/5年*20年+3000元/2年*20年=1100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中,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杨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杨XX与刘XX系同居关系,长子杨XX2013年3月23日出生,还需要扶养11年8个月;次子杨XX2017年12月5日出生,还需要扶养16年11个月,又因杨XX系农村户籍居民,故应按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5411元/年计算,被抚养人年总赔偿额合计:227954.38元[15411元/年*(12年又8个月*100%/2+16年又11个月*100%/2)]元。

11、鉴定费(第一次)

由于伤残赔偿金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而鉴定程序是确定构成伤残必须进行的程序,因鉴定而支出的司法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是因侵XX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应予以赔付。本案杨XX为进行伤残鉴定而支付了3480元司法鉴定费,并提交了有效收据为凭证,应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张XXXX保险广东公司虽然对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杨XX的损失合计1766092.48元(医疗费429899.10元+误工费30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10900元+交通费8070元+残疾赔偿金343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1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7954.38元+鉴定费3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张XX、杨XX分别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XX保险广东公司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故XX保险广东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杨XX损失,又因XX保险广东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则其还需赔偿杨XX61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10000元)。因为本案事实查证张XX涉案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张XX应赔偿杨XX的损失323046.24元[(1766092.48元-120000元)*50%-5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XX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一、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的损失610000元;并将该笔款项汇入杨妃红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雷州支行;户名:杨妃红;账号:6236683130002117235)。二、限张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的损失323046.24元;并将该笔款项汇入杨XX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雷州支行;户名:杨妃红;账号:623668313000211723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49.49元(杨XX已预交),由杨XX负担4462.45元;张XX负担4115.62元(径行给付杨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7771.42元(径行给付杨XX);鉴定费(重新鉴定)4044元,由张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杨XX已于2020年9月8日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死亡,雷州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9月9日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雷州市******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杨XX与刘XX同居生育了杨XX、杨XX,同时提供了杨XX、杨XX的《出生医学》和《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张X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张XX的上诉理由、杨XX、杨XX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是否有误;二、一审法院对杨XX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杨XX在二审期间死亡对本案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哪些影响。

关于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XX和杨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采纳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XX关于一审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法院对杨XX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张XX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八项内容提起上诉。1、关于医疗费。杨XX已达一级伤残,对用药及护理的要求比较高,故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应予支持,包括医院计算的护理费、所用的人血蛋白和注射用达托霉素。张XX关于判杨XX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损失医疗费为334949.7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按43327元/年的赔偿标准计算杨XX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问题。因杨XX属一级伤残,一审法院所计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杨XX在二审阶段死亡,但以上四项一级伤残的计算结果与死亡后的计算结果没有不同,故以上四项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关于杨XX在二审期间死亡对本案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哪些影响的问题。由于杨XX在二审阶段死亡,有关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要作相应的调整。1、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后,杨XX在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269天,《病程记录》说明杨XX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2名,其中在ICU病房治疗26天,虽然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广申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6号《鉴定意见书》的第2项:“评定被鉴定人杨XX伤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但杨XX在本案二审期间死亡,出院后按10年计算其长期康复护理费不再支持。故杨XX在本案中的护理费计算为:住院护理费150元/天*(269天-26天)*2人=36450元。至于杨XX在本案中住院护理费之后至死亡期间的护理费,由杨XX、杨XX另案主张;2、关于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由于杨XX已经死亡,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已经不必要,故该项应予撤销。至于杨XX在本案主张之后至死亡前实际发生的治疗费和有关的费用,由杨XX、杨XX另案主张。

由于杨XX在二审阶段死亡,本案的赔偿金额应作相应的调整。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杨XX、杨XX的损失合计为1181642.48元(医疗费429899.10元+误工费30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36450元+交通费8070元+残疾赔偿金343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7954.38元+鉴定费3480元)。本案交通事故中,张XX、杨XX分别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XX保险广东公司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故XX保险广东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XX、杨XX损失120000元,剩下的1061642.48元(1181642.48-120000),张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30821.24元(1061642.48*50%),XX保险广东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杨XX、杨XX损失。又因XX保险广东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则XX保险广东公司还需赔偿杨XX、杨XX61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10000元),张XX则赔偿杨XX、杨XX的损失为30821.24元[(1181642.48-120000元)*50%-5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但由于杨XX在二审期间死亡,本案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作相应的调整。张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合法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法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杨XX的损失30821.24元,并将该笔款项汇入杨XX、杨XX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雷州支行;户名:杨妃红;账号:62366831300021172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49.49元(杨XX、杨XX已预交),由杨XX、杨XX负担4462.45元;张XX负担4115.62元(径行给付杨XX、杨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7771.42元(径行给付杨XX、杨XX);鉴定费(重新鉴定)4044元,由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32.36元,由张XX负担2032.36元,杨XX、杨XX负担2000元(张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3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吴XX

员 杨XX

员 陈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XX


  谢佳妤(曾用名谢妹)广东红棉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着专业、卓越、用心的态度服务当事人。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