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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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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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妹律师 上诉人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谢佳妤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妹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负责人:黄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2001年7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彭XX,身份信息同上,系周XX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97年4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A,男,1942年1月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B,女,1942年9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

负责人: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彭XX、周XX、周XX、周A、黄B、李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xx972民初1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周XX、周XX、周A、黄B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李XX、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李XX、XX公司、XX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连带赔偿彭XX、周XX、周XX、周A、黄B1038686.75元(丧葬费53289.5元、死亡赔偿金841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59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9790元、交通费5824.5元、食宿费2169元、公证费80元、保全费620元、担保费1000元);二、李XX、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李XX、XX公司、XX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以上的规定,判决:一、限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110000元;二、限人保财险深圳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11000元;三、限李XX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633204.13元;四、驳回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对李XX、XX公司、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7074元(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已预交),由彭XX、周XX、周XX、周A和黄B负担1938元,由x财险珠海支公司负担749元,x财险深圳公司负担75元,李XX负担4312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xx1972民初15215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李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判令彭XX、周XX、周XX、周A、黄B、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李XX、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宣判后,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部分项目核定彭XX、周XX、周XX、周A、黄B、李XX、李XX、XX公司、XX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依据不足,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2.请求彭XX、周XX、周XX、周A、黄B、李XX、李XX、XX公司、XX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李XX、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李XX、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李XX申请对粤S*****小型普通客车沾有的红色涂层物质与死者周XX所驾驶电动车的红色涂层物质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能否支持;2.案涉的死亡赔偿金按何标准计算。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对焦点一。周XX所驾驶电动车先与李XX驾驶粤B*****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发生碰撞,接着又与李XX驾驶的粤S*****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碰撞并致倒地,最后被粤BAW3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后轮碾轧过,致周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有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123号为据。由于李XX对该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有异议,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的东公交认定【2019】第0000123复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李XX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XX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因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XX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怡司鉴定中心(2019)痕鉴意字第1462号痕迹鉴定意见书中从涉案的三辆车辆各个部分刮擦、挫擦等痕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足以证明案涉二轮电动车与粤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的事实,因此,李XX申请对粤S*****小型普通客车沾有的红色涂层物质与死者周XX所驾驶电动车的红色涂层物质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无必要进行。本院对李XX申请不予支持。

对焦点二。由于彭XX、周XX、周XX、周A、黄B、李XX在诉讼提交了东莞市虎门金鑫全涛五金制品厂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表,足以证明死者事发前一年在东莞市***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被扶养人方面,从三穗县公安局款场派出所及款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反映,原审法院认定被扶养人的人数及时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X、人寿财险珠海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684元,由李XX负担11342元(已预交),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1342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A

审判员  黎B

审判员  刘C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D

  谢佳妤(曾用名谢妹)广东红棉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着专业、卓越、用心的态度服务当事人。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