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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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妹律师 佛山市x 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物业公司)与邱XX、邱XX、黄XX、李XX、李XX、廖XX、张XX、原审第三人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谢佳妤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X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2011年2月10日注册资本增至200万元、实缴200万元,股东为邱X(出资额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5%)、邱路生(出资额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

2015年6月8日,邱X将其股权转让给邱XX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邱X(出资额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5%)、邱X(出资额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注册资金是200万元。

2015年7月2日,X公司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部分800万元属于认缴,认缴期限至2065年6月30日,增资后邱X出资额由130万元变更为6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5%(130万元为实缴出资,520万元为认缴出资),邱X出资额由70万元变更为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70万元为实缴出资,280万元为认缴出资)。

2016年2月4日,因邱X将其股权转让给黄X,邱X将其股权转让给李XX公司股东变更为黄X、李X,黄X出资额为6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5%(130万元为实缴出资,520万元为认缴出资),李X出资额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70万元为实缴出资,280万元为认缴出资),认缴期限至2065年6月30日。

2016年2月5日,X公司召开股东会,黄X、李X参加会议,决定将X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黄X出资额为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李X出资额为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等。2016年3月23日,黄X、李X向工商部门提供《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记载:“根据2016年2月5日X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6年2月5日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至2016年3月23日止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如有遗漏,由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3月25日,X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资至200万元,其中黄X出资额为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李X出资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均已实缴。资本65%(130万元为实缴出资,520万元为认缴出资),邱X出资额由70万元变更为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70万元为实缴出资,280万元为认缴出资)。

2016年2月4日,因邱X将其股权转让给黄X,邱X将其股权转让给李XX公司股东变更为黄X、李X,黄X出资额为6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5%(130万元为实缴出资,520万元为认缴出资),李X出资额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5%(70万元为实缴出资,280万元为认缴出资),认缴期限至2065年6月30日。

2016年2月5日,X公司召开股东会,黄X、李X参加会议,决定将X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黄X出资额为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李X出资额为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等。2016年3月23日,黄X、李X向工商部门提供《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记载:“根据2016年2月5日X公司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2016年2月5日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至2016年3月23日止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如有遗漏,由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3月25日,X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资至200万元,其中黄X出资额为1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李X出资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均已实缴。

律师点评: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X公司减资前的股东邱X、邱X,减资时的股东黄X、李X,减资后的股东李X、廖X,以及监事张X应否对X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邱X、邱X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邱X、邱X虽然在原注册资本基础上进行了增资,但其系基于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增资行为,增资部分属于认缴部分,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之后邱X、邱X将其股权依法转让给黄X、李X,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减资行为发生在其转让股权之后。佛山物业公司与X公司进行交易时对其增资情况以及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应当是知情的,并在此基础上自愿进行了交易,佛山物业公司应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所存在的商业风险有所预估,故佛山物业公司认为邱X、邱X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此主张邱X、邱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黄X、李X应否对其减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首先,股东在章程约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之前未足额缴纳出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2013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对于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均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股东在其认缴期限未届满前未缴足认缴部分的注册资本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股东对其认缴注册资本减资,未到认缴期限的不应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资本过多、严重亏损等情况下,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公司存在不当减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中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这是指股东并未履行其按期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承诺,换言之即股东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具体到本案中,进行减资的股东是黄X、李X,减资部分为原认缴部分,认缴期限至2065年6月30日。即使股东存在不当减资的行为,在其认缴注册资本未至原认缴期限的情况下,股东仍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不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佛山物业公司要求黄X、李X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少请求权基础。

再次,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存在法律限制。在公司资产对各债权人已不具备清偿能力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且公司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单个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实质上是允许了公司对单个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这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利。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认缴出资期限提前到期仅限于公司清算、破产等情况之下,债权人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而径行请求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缺少法律依据。

三、关于李X、廖X应否对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佛山物业公司据此主张李X、廖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所述,由于黄X、李X现尚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佛山物业公司主张股权受让人李X、廖X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亦尚不符合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张X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佛山物业公司据此主张作为公司监事的张X未尽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导致X公司增资未缴足,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见,监事并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佛山物业公司主张张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佛山x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佳妤(曾用名谢妹)广东红棉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着专业、卓越、用心的态度服务当事人。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