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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有关征管事项公告的解读

发布者:朱欢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经济仲裁 |8017人看过

    昨天,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2023年1号公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也就是总局的1号公告。现在我们就这1号征管公告的减免政策内容进行一下解读。

    由于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选择按季或者月来申报纳税的,那么对于财政部的1号公告中,月销售额10万元一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申报方面就出现了可调整的空间。例如,如果选择按季申报,那么在一个自然季度中,某一个月或两个月收入超过了10万元,只要整个季度的收入不超30万元,其实还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但是如果选择按月申报,收入超过10万的月份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没有超过的月份呢就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另外呢,我们说一下关于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前提下,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收入都是免征的。但是如果某一笔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笔收入就不能免征了,就要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于这一笔收入放弃了免税的政策。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的核心其实就是抵扣,在上游企业申报纳税的前提下,下游企业才能申报扣除。

    但是这样的话,这笔收入还会计算到每月10万或者季度30万中吗?自然就不计算了,因为这一笔收入并未销售免征政策。那么假设当月或者当季度开超了怎么办?那么全额按照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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