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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偷税行为行政处罚分析

发布者:朱欢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211人看过

    吴亦凡因为偷税被北京税务局决定行政处罚的新闻冲上了热搜。那么为什么会处以4倍、甚至5倍的罚款,这样的处罚程度依据的是什么呢?

    根据新闻,能够了解到的是,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第一,行政处罚的追诉期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罚款是分两部分分别适用的。第三,已依法向吴亦凡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那么该行政处罚已经生效,如果吴亦凡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及罚款或者未提供担保,那么有可能会移交公安部门,按照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限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只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便不再追究

    那么,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规定的处于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为什么税务机关最终会定到4倍或者5倍进行处罚,这样的倍数依据的是什么呢?其实,税务行政处罚虽然是自由裁量行为,但是也有一定的参考标准,这就是《裁量基准》,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的规定: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测出,如果本次行政处罚系吴亦凡五年内第一次行政处罚,那么非常有可能是依据的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这一情节做出的4倍、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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