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出资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但是却不能使用劳务出资。因此劳务不能进行评估作价,也不能依法转让,就是不能满足公司法关于入股的条件。
但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就可以使用劳务出资。对于劳务出资的价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即可。这各劳务出资,并不是以将来的利润分配或者取得的工资作为等价交换,而是以虚拟的财产作为其入伙的条件。如果将来涉及利润分配,还是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金额进行分配。
有限公司股东怎么样才能利用劳务出资呢?其实还是存在一定设计安排的。虽然公司法明文规定劳务不能用于出资,但是该条款约束的是登记股东的出资限制。毕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没有做出完全限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使用劳务出资虽然不能作为登记股东,但是却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取得分红权。这使得劳务出资存在可操作性。
貌似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劳务出资都不能成为登记股东,又如何享受利润分配的呢?这里其实可以安排以劳务出资的股东以小部分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出资,占小比例股权进行登记,然后以其劳务出资与货币或非货币实缴出资之和作为分配利润的基础。
那么有限公司分配利润,就会产生税款,对于居民企业股东而言,因为存在优惠政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则要考虑20%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且该项税目没有任何可扣减的项目,是全额计算征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