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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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梁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 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代理律师: 梁慧,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地位: 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 案件当事人

  • 原告: 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 被告一: 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 被告二: 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分公司”)

三、 案件事实与背景

  1. 项目来源: 2021年5月,案外人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包人)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某人民医院建设项目。

  2. 分包事实: 2021年6月,B公司将其中的“临时用电10KV配电工程”分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A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开工,2021年7月3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

  3. 委托手续: 2021年8月18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受电工程施工委托书》,确认委托A公司对该配电工程进行施工。

  4. 结算情况: 案涉工程竣工后,B公司与发包人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该临时用电配电工程的审定结算价为777,011.32元。

  5. 付款争议: 工程交付使用多年,B公司始终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发包人曾于2024年多次发函督促B公司解决临电工程款支付问题,并明确该笔费用已在支付给B公司的进度款中列支,不存在欠付。

四、 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A公司委托梁慧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工程款777,011.32元。

  2. 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9,004.90元,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4. 判令B公司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责任。

五、 被告B公司答辩意见

B公司及B公司分公司共同辩称:

  1. 否认合同关系: 主张与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发出过合同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适格被告。

  2. 项目归属争议: 称案涉“三电”工程属于施工合同外项目,应由发包方负责。

  3. 付款条件未成就: 主张其承建的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和结算,故不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六、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一)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关系成立: 法院依据B公司出具的《受电工程施工委托书》及发包人出具的《关于高新区(新市区)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解决临时用电的函》,认定B公司将案涉配电工程分包给A公司,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2. 工程款确定: 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且B公司与发包人已就案涉配电工程签署结算审定表,确认结算价为777,011.32元。B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结算方式的证据。

  3. 付款责任主体: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B公司系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B公司分公司不承担共同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1. 支付工程款: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 777,011.32元。

  2. 支付利息: B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10月20日的利息损失 90,237.61元,并支付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按同期LPR一年期利率计算)。

  3. 承担保全费: B公司承担A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 4,950.08元。

  4. 驳回其他请求: 驳回了A公司对B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关于保全保险费、LPR上浮3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5. 诉讼费承担: 案件受理费12,727.26元,由B公司负担12,434.53元。

七、 梁慧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价值分析

在本案中,梁慧律师的代理工作对维护原告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突破“无书面合同”抗辩: 针对被告辩称“无书面合同、无合同关系”的核心抗辩,梁慧律师成功运用《受电工程施工委托书》及发包人函件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法院认定了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石。

  2. 有效利用第三方文件锁定工程款: 在原告与被告未直接结算的情况下,梁慧律师巧妙借助被告与发包人之间签署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以及发包人出具的说明函,成功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金额(777,011.32元)锁定为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

  3. 合理主张并最大化利息损失赔偿: 尽管法院最终未支持LPR上浮30%的计算方式,但梁慧律师通过主张自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利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2021年8月1日至判决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4. 全面争取诉讼成本赔偿: 梁慧律师提起了包括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在内的全部诉讼成本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保全申请费,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八、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于施工单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重视书面文件留存: 即使没有正式合同,委托书、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证明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

  • 关注发包人与总包人的结算: 分包人应密切关注总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进展,总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是向总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有力依据。

  • 善于利用发包人监督职责: 在总包人怠于付款时,可尝试通过发包人(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发包人出具的说明函等文件在诉讼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梁慧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兼具法律与财务复合专业背景。在诉讼业务领域,成功办理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等各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1650120********24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