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5年12月,案外人某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B村民委员会签订《板房沟乡八家户村居改造院落铁艺大门、铁艺围墙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该分公司承包村居改造工程,工程按户包干,单价为每户14,759元。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经C镇政府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审定造价为4,677,462元,B村民委员会已支付2,003,612元,尚欠2,673,850元未付。
二、债权转让及原告主体变更
因原承包分公司拟注销,其于2018年3月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乌县分公司,并通知B村民委员会。后该分公司亦拟注销,于2024年5月将债权(含本金及利息)再次转让给A公司,并再次书面通知B村民委员会。A公司据此成为本案原告,委托梁慧律师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梁慧律师代理提出)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673,850元;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447,064元,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责任险保费3,1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情况
B村民委员会:当庭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
C镇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五、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两次债权转让均已依法通知债务人B村民委员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取得合法债权主体资格。
利息调整:法院认为原告主张LPR上浮50%缺乏依据,调整为按一年期LPR标准分段计算,支持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4年7月1日的利息353,647.8元,并支持后续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镇政府不承担连带责任:C镇政府仅系委托造价审核方,非合同相对方,亦未作出付款承诺,不构成连带清偿义务。
保全费支持,保险费驳回:保全费5,00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诉讼责任险保费非必要诉讼费用,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摘要)
B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673,850元;
B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3,647.8元(截至2024年7月1日),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按LPR计算);
B村民委员会支付保全费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对C镇政府的连带责任主张及保险费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胜诉比例由B村民委员会负担96.9%,其余由A公司自行承担。
七、律师工作亮点
精准梳理债权转让链条:完整举证两次债权转让及通知程序,确保主体适格。
合理主张利息权利:虽法院未支持上浮利率,但成功争取到自验收合格次日起算利息,实现较大金额利息支持。
有效应对政府主体抗辩:法院明确镇政府不具付款义务,避免错误追责方向。
合理控制诉讼成本:虽保险费未获支持,但保全费成功获赔,整体诉讼请求支持率达96.9%。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