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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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村民委员会、C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梁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5年12月,案外人某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B村民委员会签订《板房沟乡八家户村居改造院落铁艺大门、铁艺围墙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该分公司承包村居改造工程,工程按户包干,单价为每户14,759元。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经C镇政府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审定造价为4,677,462元,B村民委员会已支付2,003,612元,尚欠2,673,850元未付。

二、债权转让及原告主体变更

因原承包分公司拟注销,其于2018年3月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乌县分公司,并通知B村民委员会。后该分公司亦拟注销,于2024年5月将债权(含本金及利息)再次转让给A公司,并再次书面通知B村民委员会。A公司据此成为本案原告,委托梁慧律师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梁慧律师代理提出)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673,85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447,064元,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3. 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责任险保费3,100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情况

  • B村民委员会:当庭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

  • C镇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五、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1. 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两次债权转让均已依法通知债务人B村民委员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取得合法债权主体资格。

  2. 利息调整:法院认为原告主张LPR上浮50%缺乏依据,调整为按一年期LPR标准分段计算,支持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4年7月1日的利息353,647.8元,并支持后续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3. 镇政府不承担连带责任:C镇政府仅系委托造价审核方,非合同相对方,亦未作出付款承诺,不构成连带清偿义务。

  4. 保全费支持,保险费驳回:保全费5,00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诉讼责任险保费非必要诉讼费用,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摘要)

  1. B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673,850元;

  2. B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3,647.8元(截至2024年7月1日),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按LPR计算);

  3. B村民委员会支付保全费5,000元;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对C镇政府的连带责任主张及保险费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胜诉比例由B村民委员会负担96.9%,其余由A公司自行承担。

七、律师工作亮点

  • 精准梳理债权转让链条:完整举证两次债权转让及通知程序,确保主体适格。

  • 合理主张利息权利:虽法院未支持上浮利率,但成功争取到自验收合格次日起算利息,实现较大金额利息支持。

  • 有效应对政府主体抗辩:法院明确镇政府不具付款义务,避免错误追责方向。

  • 合理控制诉讼成本:虽保险费未获支持,但保全费成功获赔,整体诉讼请求支持率达96.9%。


梁慧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兼具法律与财务复合专业背景。在诉讼业务领域,成功办理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等各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2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1650120********24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