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甲、刘某乙诉称,某园林公司从某房地产公司承包了某地块景观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二原告。工程完工后,某园林公司欠付人工费57.5万余元。二原告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园林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金某庚及某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与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已按约向某园林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未欠付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某园林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实际由金某庚借用某装饰公司资质施工,清包工合同系金某庚员工签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金某庚及某装饰公司均主张实际施工人为金某庚,申请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1. 二原告与哪方主体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2. 某园林公司、某装饰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人工费承担给付或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清包工合同》系金某庚员工马某甲签订,金某庚予以认可并实际支付部分款项,故二原告与金某庚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金某庚应支付剩余人工费50.2万余元。某园林公司违法转包、某装饰公司出借资质,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约定不得转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违法转包存在过错,且未欠付工程款,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金某庚给付二原告人工费50.2万余元及保全费三千余元,某园林公司、某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二原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发包方免责的核心抗辩逻辑。首先,通过梳理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有力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已按约足额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从根本上阻断了发包方的连带责任。其次,敏锐指出某房地产公司对某园林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无过错,且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分包转包,成功将违法转包的责任主体锁定在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方。庭审中,乐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为某房地产公司免除数十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实现了客户的诉讼目的。
乐沫沫律师